为预防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湘潭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工作。
县应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消防救援局负责电动车充电和停放消防安全的综合监管。自然资源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设施的规划管理。住建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管,指导协调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设施的建设,指导物业企业履行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督促责任。公安局依法处理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违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发改局负责督促电力企业在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时按照居民电价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检查等工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相关工作。
二、新建、扩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规划建设电动车相对集中充电和停放设施。
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增设相对集中的充电和停放设施或者对现有充电和停放设施开展安全化改造。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在住宅小区内增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利用小区周边空地等统筹设置充电和停放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应按照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执行,不得违规加价,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动车集中充电和停放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三、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是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严禁在以下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一)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
(二)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三)紧邻建筑单元门口或住户阳台下方;
(四)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附近;
(五)公众聚集的人员密集场所。
同时严禁以下行为:
(一)电动车乘电梯进楼入户停放或充电;
(二)私拉乱接电线、私安插座(“飞线充电”);
(三)将电动车电瓶拆卸后带入家中充电;
(四)擅自改装电动车或长时间过度充电;
(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等相关保险。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督促责任。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督促责任。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督促责任主要包括:
(一)开展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宣传,配合行政执法;
(二)建立住宅小区内电动车的信息档案;
(三)督促充电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做好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充电和停放行为,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五)将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未实行物业管理,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督促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做好住宅小区的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工作。
五、法律责任。
(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六、本通告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各部门、乡镇、村(社区)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要加大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湘潭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6月11日
来源:湘潭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罗伟
中国莲乡
湘潭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