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守护“夕阳红”——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养老诈骗案件提起公诉

来源:县政法委 编辑:李岱 2022-05-24 17:38:51
中国莲乡 湘潭县发布
—分享—

近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一起以养老服务和高额回报

为诱饵的养老诈骗案件提起公诉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红经周某和(现已在江西监狱服刑)等人提议、谋划,在湘潭县某乡镇租赁一废弃学校申请成立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王某红任法人代表)。被告人王某红在未经国家相关金融部门许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自身负债累累、无经济来源和经营能力的情况下,以合同金额26%为提成费用,纠集黄某华为首的专业营销团队,以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以签订老年公寓预订居住合同、缴纳预定金,可以享受居住优惠权、消费补贴权、持卡优待权、优先入住权、转让、惠赠、继承权等权益为诱惑,针对老年群体,在湘潭市、县范围内广泛进行虚假宣传。

● 2018年底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红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在湘潭市、县范围内共向80余人(其中95%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四百余万元,其中尚有三百四十余万元未予归还。

● 另,在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红在自身负债累累、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为了营造出公司实力雄厚以及老年公寓在建的假象,伙同他人以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骗取他人带资进场,或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他人合同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湘潭县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图片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县政法委

编辑:李岱

阅读下一篇

返回湘潭县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