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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抵制“三贷”——“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高利放贷

来源:湘潭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黄苏 2019-06-18 14:56:08
中国莲乡 湘潭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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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等事件层出不穷,也成为各地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点打击整治对象。2019年4月9日上午,湖南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打击整治“三贷三霸”专项行动。其中“三贷三霸”中的“三贷”即是指“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高利放贷。

1.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2.高利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

3.校园贷:

“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

“校园贷”主要分为以下5种类型:一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二是P2P贷款平台,因国家监管要求,包括名校贷在内的大多数正规网贷平台均已暂停校园贷业务;三是京东淘宝等电商背景平台,如我们所熟知的蚂蚁花呗借呗、京东校园白条等;四是金融银行机构,银行面对大学生提供的校园借贷产品;五是民间放贷机构和职业放贷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高利贷”。

非法“校园贷”危害:

一是“低利息”并不可信,目前网贷平台多数产品的年化借款利率在15%以上,所谓的“低利息”并不可信。0.99%月利率是营销把戏,学生容易“上当受骗”;二是越便捷,越易变“劫”。有的贷款很便捷,只需要一张身份证就可以,有的同学碍于人情关系等原因,用身份证替别人办贷款,一旦对方无力还款,剩余的债务就由“被”办理人独自承担;三是一旦逾期,催款“全方位”。一旦学生贷款还不上,网贷平台并不会通过正当途径追款,而是采用给父母、亲友、老师群发短信、在校园里贴大字报,甚至安排人员上门堵截等威胁恐吓的手段向学生催款逼债;四是易诱发其他犯罪。放贷人可能利用校园“高利贷”诈骗学生抵押物、保证金,或利用学生信息搞电话诈骗、骗领信用卡等。

4.遇到“三贷”如何处理:

一旦发生贷款等经济纠纷或深陷“三贷”陷阱时,建议停止还款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对方采取暴力催收等手段请保留其犯罪证据;民众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到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无金融资质的个人、公司;日常生活中,对各种无抵押免息贷款的广告信息,应保持清醒认识;珍惜个人信用,树立正确理财、消费意识,防止因不良信用记录给贷款带来不便。若陷入或发现有“三贷”线索,请毫不犹豫大胆举报。

5.举报受理电话:

湘潭县公安局:110

湘潭县金融办:0731-57832855、0731-57880716

来源:湘潭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黄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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