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湘潭县网1月25日讯(通讯员 胡康宁 记者 莫锦文)近日,湘潭县某包装公司诉尹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该公司系在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才提起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14年7月8日,该公司员工尹某某在上班期间因工受伤,在医院治疗并用去医疗费8925.20元,其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年9月,尹某某的损伤被湘潭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4月8日,尹某某申请劳动仲裁,经调查,湘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解除双方劳务关系,并由湘潭县某包装公司一次性支付尹某某工伤待遇87027.83元,支付尹某某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7日工资2527.60元,支付尹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工资36960元。裁决后,湘潭县仲裁委员会以EMS邮政特快专递将裁决书邮寄送达给湘潭县某包装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于2015年4月20日11时14分签收了该裁决书。
2015年5月12日,该包装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决定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该时限,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遂依法驳回其起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完)
作者:莫锦文
编辑:黄苏